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14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新台幣
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含)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帳單明細表及綜合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