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小字第4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新台幣中肆
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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