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太來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