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陸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