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素鳳 、 黃培津 發支付
命令,惟上述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7,572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