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素鳳黃培津 發支付
命令,惟上述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7,572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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