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江德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