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毛重壹點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叁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凌晨一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毛重一點五公克,桃園縣警察局員警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晚間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統一超商前,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持有安非他命重三點七公克(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另行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