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儷雨實業有限公司曾│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貳拾伍萬玖仟陸佰│FAZ三一三三八││││文政│行││柒拾叁元│九一││├─┼─────────┼─────────┼───────────┼────────┼────────┼──┤│2│儷雨實業有限公司曾│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壹拾捌萬伍仟零柒│FAZ三一三三八││││文政│行││拾陸元│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