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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