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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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08號
上 訴 人  陳宜螓 (原名 陳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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