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林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谷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