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3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張暐群
鍾豐名
被 告 陳澄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居「臺中市○○區○○路
○○○號」處所,惟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5樓,並未設籍於上開臺中市居所地,此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被告並供稱:其平常並無住居於
該臺中市處所,而係住居於上開新北市戶籍處所等語,準此
,自難謂被告確係住居於上開臺中市處所。此外,本件車禍
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亦係在新北市永和區,非在本院轄區
內,並有原告起訴狀載明可憑。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