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鄭吉原
被   告 寬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充國
被   告  木林森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寬宇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0,000元,及自民
國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木林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
及自民國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寬宇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70,餘由被告木林
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寬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寬宇公
)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4紙,及被告木林森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木林森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支票1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後向付款人
為提示,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仍不置理,爰依據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寬宇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24萬元
,被告木林森公司給付票款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寬宇公司以:有開票給原告,跟原告借款300萬元,24
萬元是承諾給原告的紅利,現公司經營不善,沒有拒絕給付
票款之正當理由等語,資為抗辯。被告木林森公司則以:公
司是借票給盧充國使用,不曉得他跟原告借錢,沒有拒絕給
付票款之正當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遭退票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
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
責,發票人應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
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
條規定甚明。查系爭支票係被告簽發交付予原告收執,既為
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寬宇公司給付票款224萬元,被告木林森公司給付票
款100萬元,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請求均自(付款提示日
後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提示日│發票人│
││││(新臺幣)││││
├──┼─────┼──────┼─────┼────┼──────┼───┤
│1│WGA0000000│102年11月25│8萬元│台中商銀│102年11月25│寬宇公│
│││日││霧峰分行│日│司│
├──┼─────┼──────┼─────┼────┼──────┼───┤
│2│WGA0000000│102年12月25│8萬元│台中商銀│102年12月26│同上│
│││日││霧峰分行│日││
├──┼─────┼──────┼─────┼────┼──────┼───┤
│3│WGA0000000│103年1月25│8萬元│台中商銀│103年3月3日│同上│
│││日││霧峰分行│││
├──┼─────┼──────┼─────┼────┼──────┼───┤
│4│WGA0000000│103年2月15日│200萬元│台中商銀│103年3月3日│同上│
│││││霧峰分行│││
├──┼─────┼──────┼─────┼────┼──────┼───┤
│5│WGA0000000│102年11月20│100萬元│台中商銀│102年11月27│木林森│
│││日││霧峰分行│日│公司│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