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4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4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6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4年7月26日下午4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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