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譚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譚彬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譚彬(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縣○○鄉○○村○○街○○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譚彬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譚彬於民國77年8月15日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多年,前經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臺灣時報95年12月19日第15廣告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失蹤人譚彬(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縣○○鄉○○村○○街○○號)於77年8月15日無故失蹤,經聲請人通報警方協尋人口,惟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5年12月19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聲請人及證人 楊蔡秀菊 到庭陳述明確,且有松腳村村長 楊進春 出具之證明書可憑,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並有戶籍謄本、臺灣時報刊登證明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96年7月19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譚彬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失蹤人自77年8月15日失蹤,計至84年8月15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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