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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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王彩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美華 等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盧謝純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報其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事項後,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更正全體相對人之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應繼分
  比例,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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