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
原 告 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秀鑾
被 告 林楊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查,是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