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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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122號債權人高雄縣永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子○○債務人丁○○
號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己○○債務人癸○○債務人庚○○債務人辛○○債務人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