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78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7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74號、第112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攜帶丁○○所留下、客觀上足以對人體造成傷害、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二支、美工刀二支等物,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前往各該大樓,侵入該大樓頂樓陽台(涉犯無故侵入住宅罪部分未據告訴)後,持前開破壞剪剪斷行動電話基地台避雷接地電纜線,再以美工刀剝去絕緣外皮,共同竊得電纜線一批,得手後旋即逃逸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等罪嫌,無非係以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在卷,並經證人 李燈照 、丙○○、甲○○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料、查獲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辯稱:伊當天沒有前往該處偷東西等語。是本案之爭執要點即為:被告有無於前開時、地,攜帶兇器,侵入各該大樓行竊?
五、經查:
(一)本案中華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放置於如附表所示之大樓樓頂之基地台電纜線,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遭人侵入竊取電纜線等情,業經證人李燈照、丙○○、甲○○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審酌證人丙○○等人僅為本案被害公司之代理人,與被告素不相識、毫無恩怨,若非真有物品失竊情事,當無虛偽謊報之理,是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大樓行動電話基地台電纜線確實遭竊等情,固堪認定。
(二)而被告前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惟於原審審理時已翻異前詞,改稱這四次伊沒有做等語,是自難以被告前後不一之自白,遽認被告有上開犯行。
(三)依扣案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料所示,該等基地台位置分佈北起基隆、金山、萬里,包含台北市士林、中正、大安、萬華等地,往南至桃園中壢、平鎮、龍潭,以迄新竹縣、市各地,亦難以失竊地點在該等資料上(指附表編號三部分,至附表編號一、二、四部分,則不在資料上,見偵卷第三0至三八頁),即推論該基地台電纜線失竊即係被告所為。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積極證據,僅能認前開大樓確有失竊情事,惟本案並未查扣該部分贓物,自難遽認被告有竊盜犯行。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確有如附表所示加重竊盜犯行之心證,被告辯稱:伊沒有做這四件竊盜等語,尚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該部分之加重竊盜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原審為無罪之諭知,自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一│95年11月│台北縣樹林市○○路七二│遠傳電信公司│││初某日│0號大樓樓頂││├──┼────┼───────────┼──────┤│二│95年11月│台北縣樹林市○○街○段│遠傳電信公司│││間某日│二九七號大樓樓頂││├──┼────┼───────────┼──────┤│三│96年1月│台北市○○區○○路二段│遠傳電信公司│││中旬某日│二0一號大樓樓頂│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四│96年2月│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一│中華電信公司│││7日│一號大樓樓頂│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