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罪,減為罰金銀元貳仟伍佰元即新台幣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