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伊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
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
、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