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翎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伯仁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