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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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438號
原   告  吳茗儀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是對原告在第三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
分公司所委託交易之台一國際3000股、富喬4079股、燿華電
子3355股、宏齊1029股等股票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並經本院
以101年度司執字第4765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受理中,此
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卷審閱屬實,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其受扣押股票之執行法院為本院,依強制執行法前揭
規定本院依法為管轄法院,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核其聲請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徐錦純

歷審裁判

  • 潮州簡易庭 101 年度 潮簡 字第 438 號裁定(102.01.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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