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964號
原   告  王昌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43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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