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鍾馥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RELOVE二手名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
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姓
名,被告如為法人,應一併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