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黃琡媛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
十九日辯論終結,定一○二年一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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