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89號
原   告  章文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曉菁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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