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89號
原 告 章文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曉菁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拾柒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