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都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
第五一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陸仟肆佰叁拾叁點柒捌元即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
佰貳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6,433.78元×新臺幣(下同)30.250(100年11月22日即起
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4,6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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