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