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70號
上 訴 人 凃彩秀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祐瑄 、 柯瓊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8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