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於法應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附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