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一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於再審書狀內敘述理由,亦未附具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因之,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故聲請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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