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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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八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
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