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所涉搶奪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