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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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О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八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應受召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未能善盡國民應盡之義務,已影響國家之兵役徵集,惟念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附錄本判決所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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