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陸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