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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