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管頴嬨即 鄭頴嬨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