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管頴嬨即 鄭頴嬨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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