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告 唐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1,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

法官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賴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