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告 唐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1,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
法官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