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寸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仟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確定,又如附表所示各罪,部分犯罪之罪質相同、部分犯罪之罪質則有異,部分犯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相近,部分犯罪之犯罪時間則已有相當間隔,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表示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經受刑人同意或聲請,即遽就本件4案聲請定執行刑,對受刑人並無任何益處,並致受刑人受重複評價之危險等語。惟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即無須受刑人同意,亦無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縱受刑人嗣後另有其他判決罪刑確定之案件,與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另定執行刑,對受刑人而言,尚無不利益及受重複評價之危險,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未遂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07/12

109/07/01

110/07/11

111/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0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39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5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判決

日期

111/06/29

111/07/21

111/08/25

111/11/0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29

111/07/21

111/08/25

111/1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0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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