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7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任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任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任鎧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犯罪時間介於108年8月底至同年10月1日間,犯罪時間相距不長,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7日
108年9月3日至108年9月10日間(聲請書誤載為109年9月10日間)
(4次)
108年8月底至108年9月10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02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16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5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1月4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7、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40號(編號1至4號,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27號(編號1至4號,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913號(編號1至4號,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9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1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7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5次)
犯罪日期
108年9月28日至108年10月1日間
(25次)
108年9月7日至108年9月8日
(8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2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89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76號(編號1至4號,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