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告 黃禎宏

被告 吳俊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

法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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