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告 黃禎宏
被告 吳俊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
法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告 黃禎宏
被告 吳俊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
法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