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周育辰

被告 謝凱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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