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麟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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