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錦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信不鏽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元(1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1萬6,64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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