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宏麒選任辯護人朱子慶律師
蔡鈞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麒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宏麒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詐得之金額共高達新臺幣8億餘元,被害人達一百八十餘人,人數眾多,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第2款所定之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6年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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