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祥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90號、第1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