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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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73號上訴人 高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鈺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就判決第一項部分應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上訴費1,500元;就判決第二項部分核定為非財產權上之訴,應徵上訴費4,500元,總計應徵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