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 林俊鵬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被告 陳昕暘 (原名: 陳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六年一月十七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本件被告迄今有無辦理退股事宜,如有,結果為何。被告另應具狀向本院說明:原告主張支票款項18萬元為借款,並提出匯款明細一事,有無意見,如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匯款明細之事實經過為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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