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6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恆毅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4所載「莊家鈕,2個」應更正為「莊家鈕,1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4所載「莊家鈕,2個」之內容,酌以上開判決所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速偵字第34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關於「莊家鈕」之數量,均僅載「1個」,堪認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開內容應為「莊家鈕,1個」之誤載。從而,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